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如果你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采用以下3種方式維權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
1.你有權向經營者提出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如果10倍高于1000元按照10倍計算,如果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也就是說最少也要賠償1000元!哪怕你買的商品只有1元錢,也可以要求1000元的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以及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另外,并不是沒有食用就不需要賠償,這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目的,其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實際需要填補損失上的,也就是說,該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不是以造成消費者實際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只要超市銷售了過期食品,其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購買者就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為1000元!如果食用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除了可要求10倍賠償以外還可以要求損失的3倍進行賠償!另外,如果你不是普通消費者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在食品和藥品領域,你依舊可以向商家主張賠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法條的意思是,在食品和藥品領域,如果經營者以你知假買假為理由進行抗辯或者不予賠償的話,法院不支持這種說法,也就是說,食品藥品領域支持知假買假!除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外,全國人大的法辦函181號文件也明確指出,食品藥品領域不限制謀利性打假,但是食品藥品領域以外是不支持!
2.如果超市拒絕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超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和舉報!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在超市發現過期食品,不管你買還是沒買市場監管部門都應當進行查處!因超市未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的法定義務,實施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并已經向消費者銷售了超過保質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3.人民法院訴訟!
超市賣過期食品怎么處罰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1.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其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他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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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賣過期食品怎么賠償給消費者一般情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商家提供過期商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除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了要賠償消費者損失外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不足500元 ,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格的3倍補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如果購買的是食品的話,除了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如下:
(1)賠償損失。
(2)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