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一、傷殘鑒定去哪做
1、傷殘鑒定個人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的由司法部門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其中也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如果是因工傷導致的傷殘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對于做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有:
1、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
2、因工傷殘等級鑒定表;傷病情材料原件;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本;
4、疾病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材料。
傷殘鑒定可以在哪里做1、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的鑒定。
2、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而其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要到哪里做?傷殘鑒定到司法鑒定機構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做。因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導致傷殘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的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申請人需要到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申請人因工傷導致傷殘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的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由醫療衛生專家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傷殘鑒定在哪里做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的地方:
1、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2、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而其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他情況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到哪個部門做?傷殘鑒定先到公安機關。先由受傷的當事人去向公安機關申請做傷殘的評定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公安機關才可以對其進行評定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如果受傷的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話,將會視其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要在治療終結以后的規定期限內去申請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于評定傷殘等級的相關依據是傷殘鑒定書去哪里做 :一是醫院的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一項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而言,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受傷人員如果符合兩處以上的傷殘等級者,應當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但是必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如果當事人對于傷殘評定不服的,是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申請重新的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之后的三十天內,應當對此作出重新評定的相關決定,并且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申請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應當是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