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叫共同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由哪個部門認定解答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細則
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車輛未按下列行駛路幅行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
(1)車行道寬度在14米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心 ,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3.5米以內的路面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行駛;
(2)車行道寬度超過10米,不足14米的,機動車未在中間7米的路面內行駛,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其余路面內行駛;
(3)車行道寬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1.5米(人力或加裝動力裝置的三輪車、殘疾人專車在兩側2.2米內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內行駛;
(4)車行道寬度不足6米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邊順序行駛。
2、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道路兩側1米內)行走發生事故的,應負相應的事故責任;
3、騎跨中心線的機動車與對向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
4、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受阻駛入機動車道,隨后行駛的機動車未避讓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非機動車在機動車臨近時駛入機動車道誘發事故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5、機動車行經無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車行道未避讓誘發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但事發附近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6、有機非隔離的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因嚴重疏忽,追尾撞擊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機動車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夜間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7、非機動車行經公交車站(站牌左右30米范圍內),與上下車乘客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乘客急奔上下車的,乘客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車未靠邊停車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8、在路段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無行人信號燈),與正常過馬路的行人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行人偏離人行橫道或有其他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交通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從以下三個標準認定:
(一)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是責任認定的首要考慮因素,若沒有因果關系,即使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也不應有事故責任。當然法定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除外。
(二)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
(三)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