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1.醫藥費(一)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2)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美容費等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2.誤工費(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2)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殘疾認定日前一日;
寧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死亡賠償金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了二等,第一等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法律依據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浙江寧波一八旬老漢讓人搭車出車禍遭索賠 ,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此案的?在這個事件中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如下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
第一,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后續治療費及各項損失的70%,合計132,836.38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元后,尚應支付122,836.38元,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的7日內支付完成。
第二,駁回原告其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他訴訟請求。
法院所做出的這個判決結果其實是經過仔細的斟酌以后才定下的,并且也有具體的依據。
在這個事件之中,老人是好心,結果反而辦了錯事,需要支付巨額賠償金。社會上有許多同情老人的,畢竟老人真的是出于好心,也有很多的人對這個社會充滿了失望,發誓一定不要多管閑事。但仔細想一想,原告小范本來也就只是一個普通人,需要養活自己的家人,但是經過這樣的事情以后,他的右踝關節嚴重受傷,部分功能完全喪失,已經達到了十級傷殘的標準,這對于普通家庭的他來說完全是雪上加霜,未來的日子里應該如何活下去都是問題,所以他的確是需要幫助的。從法律角度來看,被告劉某無償搭載原告小范,雙方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被告作為駕駛員應當承擔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義務,好意同乘者不因其無償搭乘的行為失去法律保護,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而且法官們在審判這個案子的時候,并不是沒有從道德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認為:被告無償搭載原告的行為,屬于助人為樂的善意舉動,應予以肯定與倡導,應該對其適當減輕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法院酌定對被告減輕30%的賠償責任,并且要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這就是對老人好心的一種肯定。
法律是公平的,只要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那就一定不會被大家遺忘,但是好心是沒錯的,但是在以后遇到這樣去的情況時,我們應該加倍小心,要注意保護自己和同行者的安全。
車禍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法律分析】:
車禍賠償標準: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七條。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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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一、2011年度寧波市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主要計算依據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30166元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可用于計算城鎮居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9420元,可用于計算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4261元,可用于計算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4、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794元,可用于計算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
5、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33696元,可用于計算無固定收入人員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的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
二、交通事故賠償計算公式及計算方法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2)賠償期限:①未滿60歲,自定殘日按20年計算。②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A、60歲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B、60歲-74歲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C、75歲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2、殘疾輔助器具費=每具假肢費價格×20÷假肢適用年限+假肢維修費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適用型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的標準確定假肢費用,實踐中支持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平均工資一般參照省統計局公布數字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2)賠償期限:①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②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賠償限額: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A、18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B、18-60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C、60-74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D、75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浙江省一般參照30元—15元的標準計算
6、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寧波市車禍賠償標準具體案例 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8、護理費可以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2)賠償期限:①未滿60歲,自定殘日按20年計算。②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A、60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60歲-74歲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C、75歲以上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后續治療費=醫生建議可能產生的費用
13、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般最多不超過5萬元
14、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5、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