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百利來為您解答: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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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您好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
2013年修改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的新《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對“商標的使用”作出規定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實踐中判定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可從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在使用目的上,是用于“識別商品來源”。即通過使用商標,使他人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了解該商品或服務來源于什么地方或者來源于什么企業,使他人知道該商品是由誰生產制造、該服務由誰提供的。識別商品來源,是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只有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使用,才能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某一標志時,若僅僅是介紹、敘述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及其他特點,不存在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就不屬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二)在使用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活動中的以下表現形式:
(1)將商品商標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包括帶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將服務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帶有商標的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
(3)將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本)、銷售發票、發貨單據、收款憑證、進出口報關單據等。
(4)將商標使用于和相關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服務購買或提供合同(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本)、發票、收款憑證、維修維護證明等。
(5)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中,包括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上做廣告宣傳,在店堂廣告、戶外廣告、郵寄散發張貼的印刷宣傳品等廣告中使用,在商品服務促銷活動中使用,等等。
(6)將商標用于展覽中,包括展銷攤位上使用,在參展證明上使用,在展覽會上展示、提供、散發載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標簽、商品照片、宣傳資料等。
(7)將商標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如通過贊助而在影視劇中出現其商標,通過贊助體育文化娛樂等活動而讓公眾知道其商標,舉辦招待酒會、記者會等活動而現場展示其商標,等等。
什么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規定:商標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的使用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應當包括:
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在經國務院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的廣告上發布;
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務、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注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注冊人應該規范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比如:在開發票時,就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能直接寫“衛生紙”、“電線”等。另外,相對于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范,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注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于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不過,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為有效使用證據。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一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制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往往無法確認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企業在印制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范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制”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于商標印制都有著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制的時間、商標名稱、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范,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一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
商標防“撤三”需保留哪些證據?商標“撤三”是指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的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因此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防止撤三的方法就是持續、有效地使用已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關于商標使用的判定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
5.3.1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5.3.2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 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 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5.3.3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 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因此需要保留上述商標使用的證據,以防止被他人提起商標“撤三”。
什么是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有哪些方法商標的使用有以下幾種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
印在包裝上、宣傳頁上、印在服裝上、網站、網站背景上的標注。所有代表公司形象流通印記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都可以標注商標。
可以標注的商標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一定是經過國家商標局審查,有商標證的商標才可以標R標,其將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 他的可標TM或者不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