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一、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我國 國家賠償 的種類是什么?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國家賠償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為原則,同時國家賠償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從無到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無罪錯判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1、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84.74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5.85元。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各級檢察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什么?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并不接觸,但是一旦發生的話,那么也應當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自己身體,或者是財產方面受到侵害,當然國家賠償種類,它是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不同類型的國家賠償,他的具體申請條件存在著差異。
我國國家賠償的類型具體有哪些我國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的類型有哪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 精神損害 、 人身損害 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 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 (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二、返還財產 所謂返還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種類物,可以以同種類的物品賠償,當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錢賠償、不能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在返還財產時,如果財產在失去控制期間有 孳息 物的,應一并返還。 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 1、行政機關違法采用罰款、 沒收財產 等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剝奪相對人權利的一種制裁措施,當處罰行為被認為違法時,即應返還受害人的財產。 2、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行政機關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是給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以義務的行為,當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時,便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犯,行政機關應當返還征收的財物和攤派的費用。 3、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違法適用 罰金 、沒收、追繳等剝奪財產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處以罰金。沒收財產等刑事制裁措施,當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的罰金、沒收的財產應當返還。 4、國家機關違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財產尚未滅失,應當返還,造成損害的,還應支付相應的 賠償金 。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還財產這一賠償方式,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 1、原財產還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滅失,返還財產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原物是經過特定化的種類物,例如是一臺電視機,但該物已經被損壞,經受害人同意,可賠償其另外一臺價值相當的電視機,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則只能給予金錢賠償。 2、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國家賠償方式中的一種例外,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時才適用。如果原財產雖然存在,但被運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時,則不如用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3、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于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以金錢賠償。 三、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指使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相對人的財產或權利恢復到受損害前的形狀、性能或狀態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作為一種賠償方式,在國家賠償中的適用限制非常嚴格。因為恢復原狀可能會牽扯國家工作人員過多的時間、精力,影響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的情況下才適用此種方式。 一般來說,通常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有可能恢復原狀且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除上述三種賠償方式外,國家賠償法還明確規定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了其他的賠償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并非所有 侵犯名譽權 、榮譽權的行為都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其僅適用下列 侵權行為 :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4)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完畢并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好幾種,但是一般情況下,國家賠償的方式是金錢賠償,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單位或者是國家機關人員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賠償給公民的,用金錢的方式進行結算的。國家賠償具有補償和愧疚的意思,但是申請國家賠償是需要滿足條件的。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指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
(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于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后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復到合法占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違法收繳的罰款、違法沒收的財物、攤派的費用等。適用返還財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無法返還,只能采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二是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作為一種輔助性賠償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時才為采用;三是不影響公務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于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采用金錢賠償。
(3)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前的性能或形狀的賠償方式?;謴驮瓲畈僮鞅容^復雜,因此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的情況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復原狀方式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二是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三是排除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了其他賠償方式的采用?;謴驮瓲畹膬热莅ǎ夯謴妥杂伞⑴懦恋K、消除危險、修理、重做、更換、不動產的拆除等。
我國有幾種國家賠償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一、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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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國家賠償類型可分為 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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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