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如房屋、其它設施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修鄉村公路占用土地按什么標準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
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條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五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擴展資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賠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賠償。
征收耕地的賠償費用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征收與補償機制。
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一種理性的平衡,無疑是減少征收中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繼續高速發展的必要之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土地賠償法的賠償標準
2020年高鐵征地補償標準鐵路征地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永久用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1000元/畝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其中土地補償費12350元/畝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安置補助費18650元/畝。城市及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內在建重點建設項目標準執行。
(二)鐵路回收土地綜合補償:600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鐵路部門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原始征地資料。
(三)青苗補償費:1100元/畝。
(四)砍移樹木補償費:1.砍移成片果樹補償費為6000-18000元/畝。2.砍移園地、林地、苗圃之外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其他土地上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零星樹木,按2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五)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拆遷補償費:1.房屋(含窯洞)拆遷按以下綜合價補償:磚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磚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戶每月500元標準付6個月搬遷及過渡費,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完畢的按5000元/戶的標準進行獎勵。2.其他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各方根據建、構筑物結構、質量、年限等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協商確定。3.因鐵路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4.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鐵路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鐵路施工臨時用地補償標準:1.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該項目建設工期內)綜合單價為:13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土地復墾費等)。2.鐵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水澆地1500元/畝,旱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的,按永久用地有關標準執行。
鐵路施工臨時用地期限原則上為兩年,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5000元/畝標準交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復墾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方案落實費用并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土地破壞程度按規定標準交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復墾。
(七)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收取,統籌安排,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具體標準為:水澆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1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
(八)林地有關補償標準:鐵路建設征收林地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征收退耕還林地補償標準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補償(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砍移林地林木補償(含5%林木管理費)為:喬木林、苗木4000元/畝,疏林、灌木林2600元/畝,未成林1600元/畝。鐵路施工臨時占用林地(含退耕還林地)、草地年補償標準為400元/畝。(九)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及其相關問題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各方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經批準后劃撥。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的,無償劃撥。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國家征收農民田地補償標準多少適用最新《 土地管理法 》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高鐵征地補償標準2020高鐵占地具體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包括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了: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則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中央土地承包一號文件是怎么規定的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你好,以下內容是大律師網 小編根據中央出臺政策的解釋依據: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從“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進一步明晰了深化改革的方向。
土地制度是農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核心內容。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成功實現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實踐證明,這項改革不僅為農村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也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推動和支撐作用。這些年,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我國一直在探索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經驗,也面臨一些新問題,改革的腳步還需邁得更實。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一號文件首先明確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強調核心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其2020中央一號文件征地賠償 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這等于給農民吃了“定心丸”。
去年,我國在105個縣市區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這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但從具體操作看,推進這項工作的難點不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村民之間田塊互換等問題。根據這些情況,一號文件提出要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是將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與具體的承包方式統籌考慮的一種探索。現實中,有些地方人均耕地較少,更適合集體經營。但無論誰來經營、怎樣經營,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不能動搖。根據這種實際情況,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將更好地推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進行,保護農戶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賦予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現階段,農民享有的土地財產權利并不充分,一些地方還存在承包權沒有充分落實的問題。土地財產權利的不足,會制約農戶財產進入社會財產增值體系、信用體系、流動體系,制約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
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實現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目標,首先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在這一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此外,與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緊密關聯的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入市的問題。在我國,城鄉之間“同地不同權”、“同地不同價”的問題由來已久。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來補償。這不僅造成耕地快速減少、粗放用地現象嚴重,也加劇了城鄉之間的不平等。對此,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明確要求,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按照這一要求,只要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維護了農民權利,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將在土地市場獲得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的待遇,成為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來源之一。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內容,是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以來,農民住房財產權沒有得到足夠體現,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轉讓。但是,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實現不能簡單照搬城市,推行改革也不意味著農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是一個重大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必須慎重穩妥推進。
總之,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事關重大,一定要堅持審慎、穩妥的原則,做好試點工作,規范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