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一、正面回答
單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
1、適用條件不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3、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二、分析詳情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三、公司在哪些情形下辭退員工沒有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辭職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經濟補償金 是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 勞動合同解除 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 辭退補償金 ”,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 解除勞動關系 。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 不按合同約定 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我國 勞動法規定 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了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主動向公司辭職,就不能 獲得經濟補償金 。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的區別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二者的適用情形不同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且支付標準不同。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的,且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約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經濟補償金適用于單位裁員或者無過錯性辭退員工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辭退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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