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首先應該明白補償金與賠償金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的區別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補償金是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時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即工作滿一年給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有哪些區別?一、 勞動合同法 經濟補償和 經濟賠償金 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有支付條件不同、計算標準不同、兩者不能重復適用等。 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 經濟補償金 不同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是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 勞動關系 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二、支付條件不同 1. 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對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 (1)勞動者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第一、二款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十四條第四、五項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項: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 拖欠工資 、未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而主動 辭職 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辭職原因中特別注明(注意留存 證據 ),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勞動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2. 什么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計算標準不同 1.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 = 基數×補償年限 2. 賠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見上文)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 = 經濟補償金×2 四、兩者不能重復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賠償金后,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對此,《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進行了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不能重復使用。 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從字面意思上理解就不是相同的情況,一方面經濟補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犯了錯誤或者進行了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經濟賠償是在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精神受到另一方的侵害以后,另一方作出的賠償,如果造成違法犯罪的話,是需要進行追究刑事責任的。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補償和賠償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的區別有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補償帶有補充性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需要給勞動者遭受損失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的賠償。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重要內容,補償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妥善補償勞動者損失,滿足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帶來經濟的損失;賠償金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二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適用賠償金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國家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其傾斜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以修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力量差異,對于穩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其適用范圍和支付標準上看仍存在很多弊端,應在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基礎之上平衡勞資關系,兼顧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我國中小企業的用工負擔。促進我國勞資關系和諧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民法典勞動補償金的規定民法典關于勞動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勞動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的規定,民法典規范了人們的生活,保障了人民基本的權利,在民法典中對于勞動補償金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下面是民法典關于勞動補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勞動補償金的規定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如下:
一、在勞動法中,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
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時間進行計算,賠償金通常是指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三、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民法典勞動補償金的規定2
一、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終止應如何給員工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損失的規定主要是: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公司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民法典勞動補償金的規定3
一、民法典勞動合同未到期解聘補償金怎么算
民法典合同未到期解聘補償金分為三種情況:
(1)單位違法解除。單位辭退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單位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勞動合同法員工賠償的規定包括哪些?一、 勞動合同法 員工賠償的規定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勞動合同 法規 定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了員工受到相應的不法待遇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是指 ,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方面進行經濟方面補償的,這種不法待遇就包括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個人存在著錯誤,或者是,企業方面不可避免的問題,比如說企業破產,是不需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