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的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需要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補償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妥善補償勞動者損失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滿足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帶來經濟的損失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賠償金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二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適用賠償金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國家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其傾斜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以修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力量差異,對于穩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其適用范圍和支付標準上看仍存在很多弊端,應在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基礎之上平衡勞資關系,兼顧勞動合同法87條賠償金 我國中小企業的用工負擔。促進我國勞資關系和諧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