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工傷賠償以后還可以上班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七到十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到六級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離開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賠償以后,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在單位上班?沒有正當理由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單位是不可以把你辭退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的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就算工傷賠償之后,你可能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是要知道很多時候有些事情不是自己可以避免的,所以單位沒有理由,因為你工傷了之后就不能再雇傭你了,除非你不再適合這個單位。僅代表個人觀點。
和單位解除合同領完工傷賠償還能回原單位上班么?還能上工傷保險嗎?和單位解除合同領完工傷賠償后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已沒有任何關聯。
是否還能回原單位上班,取決于單位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的態度。
只要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的義務,沒什么可擔心的。
工傷賠償以后,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在單位上班工傷賠償以后,還可以繼續在單位上班。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好后繼續在公司上班能得到哪些賠償工傷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能夠得到工資照發、報銷醫藥費,適當的生活護理費以及一次性的傷殘津貼等賠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職工的傷殘情況必須是符合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條件,而且必須經過本市的勞動行政部門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拿了工傷賠償還能正常上班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