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分析: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認定價格欺詐的條件包括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的標價行為:(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 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他人與其交易的;(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類、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當消費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利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反映和投訴;或者咨詢專業律師向法院投訴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法律分析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消費者在遇到價格欺詐或者侵權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的行為后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可以協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如果對方不予賠償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來投訴處理,對于存在價格欺詐等嚴重的侵權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法律上價格欺詐怎么界定?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并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意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只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4、虛夸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了一斤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后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后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處理?一、商場價格欺詐怎么處理? 常見價格欺詐方式 虛假標價 表現:標價簽、價目表上所標示商品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案例:某餐館售賣的象拔蚌標價78元/斤,可食客吃完之后到收銀臺結賬時卻被告知每斤售價要200元。對于顧客提出的質問,餐館收銀員表示,標價78元/斤的是小象拔蚌,“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你吃的是大象拔蚌,每斤200元。” 兩套價格 表現: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高低兩種不同的標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案例:某商場售賣的襯衫標價為50元,結賬時卻按80元來收款。國內很多門店都被查出存在這種行為。 模糊標價 表現:商家有意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消費者進行購買。 案例:如某茶葉店銷售老樹普洱茶,宣傳海報標價每盒60元,當消費者結賬時卻要付120元,營業員解釋說:120元買一盒,一盒中有兩小盒;某超市對同一品牌包裝相似的核桃、核桃仁兩件商品只標示核桃16.5元/包一種價格,消費者拿了感覺便宜的核桃仁結賬時就要付35.5元/包的價格。 虛構原價 表現:原價就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7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優惠價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原價,否則就是虛構原價。主要表現為虛構原價打折、虛構原價降價、虛構原價優惠、虛構原價促銷、虛構原價減現等。 案例:如某電商做純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動,標示原價866元,現價373元,事實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來并沒有866元的成交記錄,構成了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某商品某品牌服裝賣場宣傳稱“新款女裝上市50%減現”,一款女式冬裝標價698元,減現后售價349元,既然是新款上市銷售,有成交記錄的價格只有349元,就不存在所謂的“原價”和“減現”了。 虛假折價 表現:商家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案例:某商家號稱“全場8折”,當消費者掏出400元要買一套標價500元的西服時,卻被商場告知“這套西服折后價為460元。” 混淆銷售處理商品 表現:銷售處理品時,有意不詳細標明處理品和非處理品價格,以期渾水摸魚。 案例:某商場對女鞋處理品降價銷售,并標價“處理商品一律80元”。但當消費者買了一件付款時,商場卻告知對方:“這是正品,要120元”。 模糊贈售 表現:采用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沒有如實標注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把假冒偽劣商品作為饋贈品,最常見的就是“買一送一”。 案例:某剃須刀廠家在商場內打出“買一送一”的廣告,但顧客買了該品牌剃須刀后,獲贈的卻是一個筆記本。 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表現: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附加價格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僅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內容。 案例:某百貨公司推出買電器“免費送貨上門”促銷服務。但是當顧客付款之后,該百貨公司指定的送貨單位將電器送上門之后,卻要以“拆裝費”的名義,向顧客收取100元。 不履行價格承諾 表現: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消費者購買之前商家卻不能兌現承諾。 案例: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瓶裝酸奶實行‘買三送一’”。有消費者購買了三瓶之后,對方卻并未兌現承諾贈送一瓶,并詭稱“‘買三送一’僅限于前10名。” 謊稱價格誘騙交易 表現:商家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低于其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以此誘騙消費者與他交易。 案例:某商場向顧客宣稱,他們的某品牌空調“進價都需1980元,零售只賣2000元”,而實際上他們的那款空調機進貨價只有1000元。 質量與價格不符 表現:商家在出售商品過程中存在摻雜、摻假、短斤缺兩等現象。 案例:某米店賣出的大米號稱是“優質大米,每袋20斤50元”??上M者買完后卻發現,這些米一袋并不足20斤,且里面還有壞米。 綜上所述,對于商場的行為,法律對于商品的定價是有嚴格規定的,如果存在虛假欺騙的行為,那么就要求商場賠償顧客的損失,如果損失金額較小,則需以某個標準來賠償,如果損失過大,則需要以倍數來賠償。以上還列舉出了商場可能存在的虛假行為,因此,顧客需要警惕以上行為,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超市商品標價與實物結算價格不符怎么處理1、和超市工作人員商議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要求補回損失。
2、找消保委反饋,要求超市補回損失。
若該超市行為涉及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對以欺詐方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退一賠三、最低賠償限額五百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但若超市僅僅是標價錯誤則并不會受到額外賠償。但要補回損失。
擴展資料
判斷商家是否是欺詐行為超市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 :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都列舉了欺詐的具體行為及表現形式。關于價格欺詐的行為形式,法律法規均以列舉方式予以明確:“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服務”;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等等。
對于賣場中“偶發”的價格表示錯誤,消費者并不能一概的訴求進行懲罰性賠償。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為前提。
參考資料來源:
上海虹口門戶網站——標價與實際結算不符,消費者維權還需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