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1、負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承擔100%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的賠償責任;2、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承擔70%的賠償責任;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員傷殘的,必須要在醫療救治結束后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最后的賠償標準也是基于傷殘鑒定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計算錯誤的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賠償怎么賠【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這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
1、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賠償分為全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參加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造成了人員的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范圍之內進行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其根據此車應該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的限額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當事人根據賠償比例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標準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按照下列原則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 的全部損失進行調解:
1.如全因當事人責任,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由當事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因同一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因次要原因造成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全因負責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因相同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方3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故負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的賠償責任。
(三)未辦理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損失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受傷人員和財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報告。公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傷害,責任在肇事者的,公民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用:按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由護理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誤工費減去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五年。
(六)殘疾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10年。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低1歲減少1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1年減1歲,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于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生活困難居民補助標準計算,未滿16周歲的提高到16周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滿1年減1歲,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五年。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要支出計算,憑證明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標準計算,憑證明支付。
此外,交通事故傷殘人員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費用由傷殘者承擔。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