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的又一起經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縮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
單位行政強拆怎么賠償行政違法強拆應對建筑材料及建筑內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的物品予以賠償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違法強拆侵害被拆遷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應當賠償因房屋違法拆除租房居住的租金損失、搬遷損失、臨時安置補償損失、被埋物品的損失和房屋裝修的損失等。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法強拆該怎么賠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如果相關行政部門侵犯被征收方的合法權益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被征收方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了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被征收方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_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_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拆遷如何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擴展資料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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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先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
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杭州市行政強拆國家賠償案例 ,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當賠則賠、應追盡追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法治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第五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案件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追償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第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再與其他共同賠償機關劃分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收到申請的時間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第九條 經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出具告知單,告知賠償請求人相關材料已經收到,并將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經核實,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二)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賠償范圍的;
(四)賠償請求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審查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查明賠償請求所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侵害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具有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等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當面或者電話、音視頻等方式進行,并以適當方式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影音資料應當附卷。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案涉行政行為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第十一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額。第十二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額:
(一)法醫鑒定或者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主要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
(二)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票據或者支付憑證;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四)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扶養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