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認定: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擅自逃離事故現場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應當認定為逃逸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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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肇事逃逸怎么認定標準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造成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了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駕駛人主觀上有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了駕車逃離現場或者遺棄車輛獨自逃跑的行為,即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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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情形有哪些?一、 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認定 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 或者有其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 交通肇事罪 的情節加重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根據交管部門出臺標準,以下8種情形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哪些情況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 醫療費用 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中如果有出現逃逸的情節,必然這個時候情節就會更嚴重,那么之后對肇事者進行處罰的時候,很明顯處罰也要更重一些。而從實際來看,有些時候雖然肇事者也有離開事故現場的情況,但卻并不會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自然就不會對之后的處罰造成太大的影響。
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 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 法規 發生 交通事故 后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為的繼續化,是 交通肇事罪 中的重要情形。 1、行為人的 交通肇事 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 治安處罰 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 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及理解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關于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 超載 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種行為。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很多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害怕承擔責任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而是選擇了逃逸。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項非常愚蠢的行為,而且受到的處罰還會加重。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是有一定標準的。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方法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應盡快將其抓捕歸案。因為交通肇事者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即使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也僅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范圍予以賠償,超過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擔。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
(1)啟動查緝預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2)發布協查通報或社會公告。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部門間緊密合作。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肇事逃逸的認定范圍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