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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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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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鑒定等級
1、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鑒定咨詢電話發生工傷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治療穩定后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構成殘疾的,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你可以打114查詢當地人社局的電話問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鑒定的電話是多少各地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電話號碼不同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可以撥打12333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咨詢服務熱線咨詢。
寧波市傷殘鑒定中心電話傷殘鑒定需要到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聯系電話:0574-83865510。
監督投訴電話:0574-12345。
受理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的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傷殘鑒定機構投訴電話 ;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屬于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2、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甬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記在市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鄞州、鎮海、北侖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三)職工與上述(二)中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
(四)申報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擴展資料:
法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考資料:浙江政務服務網-職工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