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根據受害人年齡不同有不同的劃分,其中,與成人最大的不同點就在于,兒童的死亡補償金計算年限是20年。
1、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 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3、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4、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 注:賠償年限:按二十年計算。
5、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6、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8、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的實際損失(需鑒定)
9、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具體如下: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難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車禍造成小孩死亡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小孩 死亡賠償標準 其直系親屬可領取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大致賠償項目有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醫療費+誤工費(有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無收入的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可暫按同等級別的護工費用計)+交通費+ 伙食補助費 (15元/天)+ 死亡賠償金 (約373600元)+ 被撫養人生活費 + 精神損害賠償 (3~5萬)=賠償額-6萬以(賠償額-6萬)*50%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實際人數,年齡,是否還有其他義務人等確定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明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明細表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的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家屬的撫養費和贍養費等費用。
1、喪葬費為6個月城鄉居民平均工資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
2、死亡賠償金為20年城鄉居民平均工資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有未成年人和贍養老人的4歲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表 ;
3、需要給付撫養費、贍養費,總額不超過年人均城鄉可支配收入;
4、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