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內容是什么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類似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經過崗位調整或者培訓以后仍然無法勝任相關工作的,醫療期滿以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他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規定內容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不能從事安排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內容是什么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民法典實施后勞動合同法仍有效。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是兩部法律,民法典的頒布不影響勞動合同法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內容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不能從事原工作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內容 ;勞動者經過培訓調整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過協商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