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解決賠償問題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和人民
法院
的訴訟解決兩個不同的解決程序。我 國《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 出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目前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世界上許多國家在處理 兩個程序的關系時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都奉行“先行政后訴訟”的原則,故稱先行處理原則。我國《國家 賠償法》亦采納了此原則。
先行處理原則的最大優點在于便利賠償請求人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首先, 堅持先行處理原則,較之司法程序簡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處理及時、順利, 也使受害人解決賠償問題省時省力。其次,堅持先行處理原則可以疏減行政訴訟案源,從 而減輕人民法院行政賠償案件多的負擔,以便集中力量解決重大疑難的案件。再次,由行 政機關先行處理、妥善解決,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威信,增加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 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提高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調動其嚴格管理、 嚴肅執法的積極性。
申請行政賠償應向什么機關申請?簡單的是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申請行政賠償請求途徑是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
1.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也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復議與訴訟中間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這時,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先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對行政賠償請求作出處理。這種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一起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或稱為附帶方式。
2.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實際上從法律上確定了解決行政賠償請求的另一方式,即在雙方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沒有爭議,或者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或已被撤銷、變更,但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未進行處理,或者受害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提出賠償請求時,首先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時,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單獨方式。在單獨方式中,提起訴訟前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單獨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經過先行程序是必須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賠償請求的方式。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時,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為行使請求權時,還應載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受害人的關系等事項;如果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則申請書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則應提交原法人或組織終止的證明材料,以及賠償請求人與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是具體的賠償請求。例如,是要求金錢賠償,還是返還財產等,提出的賠償請求有多項的,應分項寫清楚。
三是要求行政賠償的理由和事實根據。主要是寫明行政損害行為發生的地點、時間、事實經過、造成損害程度及證明材料。如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應提交受害人死亡證明,說明死亡原因、時間、地點等證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職業、工資、收入狀況、生前撫養人的基本情況、喪葬費開支等證明材料。
行政賠償有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賠償有前置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的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先向義務機關申請 ,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