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5、交通費。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10、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12、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13、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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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司法解釋法律分析: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其中醫療費,護理費等,主要是看住院的單據來賠償的,而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受害者的平常工資來作為賠償標準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一般按照實際損害情況及所需醫療費等進行綜合考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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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有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財產的市價或者物品本身的價值來確定物質損害賠償。如果該財產具有人身屬性或者是重大的紀念意義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還可以索要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依據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的依據及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計算標準
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依據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誤工費計算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誤工費=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
誤工費=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但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確定誤工時間天數,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日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依據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解釋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計算標準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依據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交通費計算標準
交通費=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依據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依據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宿費計算標準
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依據
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營養費計算標準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依據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傷殘等級賠償系數
一級傷殘100% ;
二級傷殘 90%;
三級傷殘 80%;
四級傷殘70%;
五級傷殘60%;
六級傷殘50%;
七級傷殘40%;
八級傷殘30%;
九級傷殘20%;
十級傷殘10%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依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參考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
依據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標準
依照各省市的規范性文件適用,視情況嚴重程度1000元到100000元不等
依據
喪葬費計算標準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依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依據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賠償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依據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文章來自紅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