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您好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下列九種情況可以調解:
一、具有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 ,被告得自行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情形的案件。
此類案件律師在認為行政行為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有瑕疵時 ,可以明確提出要求被告變更或撤銷原瑕疵行政行為的請求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并在原告要求或同意的情況下積極主張對因瑕疵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和解。
二、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案件。
有些情況行政行為屬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 ,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既然如此,律師可以把握時機,幫助被代理人適時提出或參與行政和解,從而既可以使行政機關改變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又維護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讓、房屋拆遷、資源環境等行政爭議或群體性的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或社會穩定的案件。
此類案件是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我國當前快速發展期和社會轉型期的重要法律事件。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讓、房屋拆遷、資源環境等類行政案件如處置的不好,極有可能會發展為影響社會穩定,乃至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此類案件的主要矛盾點往往在于群體性、極端性。而抓住主要矛盾,努力促成此類案件的行政和解,往往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對于律師來說就是執業良好效果。
四、涉及行政裁決行為的案件。
行政裁決行為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 ,現實中這種行為是很多見的。如行政機關在涉及拆遷事項中的裁決行為。近年來呈逐年劇增趨勢。行政裁決訴訟案件一般存在三方關系人 ,即原民事爭議的雙方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裁決過程中對原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處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 ,若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變更其主張甚至放棄其民事權利那么行政案件就有了進行和解的基礎。律師在此類案件的代理過程中應當努力追求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利于己方當事人的和解方案,并以此力促所涉行政裁決的撤銷。
五、涉及行政合同行為的案件。
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與一般的行政行為不同,行政合同的相對方對是否訂立合同及合同的內容有一定的選擇權。行政合同訂立后,相對方可以對合同的內容提出修正的建議,行政機關也可以作出一定的讓步。因此,對因行政合同引起的爭議,適時、恰當的有效和解方案的提出,以及進一步的行政和解的達成,不但具備基礎條件,同時還具有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積極意義。
六、涉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的案件。
實踐中行政機關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情形常常表現為行政相對方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卻拒絕或拖延履行。相對方起訴 ,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判決其履行職責。相對方的最終目的并不是在法院勝訴,而是通過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獲益。所以在該類行政案件中,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協調促使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履行其職責,就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繼續審理案件也就沒有意義了,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七、涉及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的案件。
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案件爭議的主要內容是賠償、補償數額問題,而此種數額上的爭議采用和解的方式加以解決往往比較便宜,并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特別是在目前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我國行政補償立法尚不夠發達、完備的法治環境下,采用行政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就更具有積極意義。
八、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的行政爭議中,
當事人就所涉權屬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或者該調解、和解協議的履行需
要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此類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的基礎在于當事人就所涉權屬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原行政裁決或行政確權已經失去意義或需要變更。既讓如此,此類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也是最佳的方式選擇。
九、有關法律、法規對解決該行政爭議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案件。
當前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案件尚存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狀況。如電力監管法律中的行政行為的行政補償、環境事件具體行政行為等等諸多方面。對于諸如此類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案件,采用行政和解的手段、方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更具有積極意義。
綜上,針對由于城市拆遷、征地補償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現出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等現實狀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作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律師,應積極探索促進行政案件當事人行政和解的工作方案,努力尋求妥善化解行政爭議、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為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律師能夠做出的貢獻。謝謝閱讀!
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侵權行為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人民法院審理什么行政案件,可以調節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你好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審判,而不能適用調解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的方式解決行政案件,這是由行政訴訟的特點決定的。第一,行政案件爭議的訴訟目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在行政實體法上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本質上是一種執法行為,行政機關不能隨意處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方面作出某些讓步。如果作出讓步,就會導致行政違法。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就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符合事實和是否合法作出判決或裁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于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制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于法定范圍。即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百度百科
行政復議中可以適用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據我國的法律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中可以適用調解的情形如下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第一,公民、或者其適用于調解的行政案件 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法規 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第二,對當事人之間的或者行政補償糾紛也可以進行調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與羈束行政行為的區別 《條例》所稱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相對于羈束行政行為而言的。劃分兩種行政行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范的適用沒有或很少有選擇余地的行政行為被稱為羈束行政行為,如征稅行為。反之,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范的適用有較大選擇余地的行政行為則被稱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如 行政處罰 中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