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保護當事人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農機事故責任者,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推土機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作業、行駛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壓、翻車、落車、火災造成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發生的農機事故,均依照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事故。第五條 農機管理部門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農機事故的劃分標準,由省農機主管部門確定。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七條 農機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停止行駛、作業,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聽候處理。第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驗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第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造成農機事故的農機、物品、尸體以及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有關情況,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委托(聘請)國家法定的技術檢測、鑒定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條 當事人應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經過,不得隱瞞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一條 在追緝農機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農機管理人員有權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并應適當付給該車主使用費,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折價賠償。對肇事逃逸者,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追緝。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或者機械的所有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管理部門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管理部門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肇事農機、農機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農機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機的所有者,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管理部門決定存放的農機事故中死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要求殯葬服務單位和醫療單位停存尸體時,應出示死亡證明。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取搶救醫療費和尸體存放費用。第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事故死亡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尸體由農機管理部門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七條 農機管理人員在勘驗事故現場時應佩帶農機監理標志,并出示《農機事故現場勘察證》。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九條 農機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第二十條 完全由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他一方不負事故責任。
由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農機事故,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二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有條件報案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
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農用拖拉機及其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他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行駛、作業或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失火等情況,造成人、畜傷亡或機、物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由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查處理。
鄉、鎮、農場農機安全檢查員應積極協助保護農機事故現場,配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第四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辦事。第五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聽候處理。
搶救受傷人員時需要移動人體、機具的,須標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過往車輛、農機的駕駛、操作人員和附近的其他人員,應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客觀反映事故情況的證言,檢舉、揭發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地點,勘驗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調查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機具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八條 各級醫院應積極搶救農機事故受傷人員。在治療完畢后,應在《農機事故驗傷通知單》上簽注診斷結論。受傷人員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殘疾程度的確認等,均以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結論為準,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九條 因農機事故而死亡者的尸體,經檢驗完畢后,限期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就地按規定處理。逾期不處理或無人認領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殯葬部門處理。第十條 對農機事故的責任方,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警告、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等處罰。
凡有肇事不報,謊報情況,畏責潛逃,破壞、偽造現場或毀滅證據等行為,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形式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責任方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負一定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二十;
(六)無責任的,不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生前受其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
(四)機具、財物損失費;
(五)經批準允許的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不超過三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第十四條 對農機事故的受傷人員在搶救時所需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暫時墊付,然后再按責任承擔、償付。第十五條 對農機事故的傷者醫療費的補償,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驗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所需費用。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的,須經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使用或增加護理人員,或拒不出院的,費用自理。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的殘者,在治療完畢后,應根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區別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確定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按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購置用具的所需費用計算。第十七條 對農機事故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應根據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資確定。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的,則按當地生活標準確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搶救、醫療、護理等費用的,按傷者標準計算。
農用拖拉機無駕駛證,無行駛證,無牌照,無保險在鄉村路上行駛與有全險的轎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大交警做責任認定,你這樣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的情況雙方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的車都得扣農用拖拉機上路發生事故 了。后面請注意,摩托車是全責。原因很簡單,拖拉機只要不是在城市管制道路行駛,都是農機車輛,在一般事故認定當中受一定保護的。而摩托車是必須要辦理牌照,行駛證及保險的。所以,摩托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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