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
7、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
8、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的八種情形:(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31條 "《產品質量法》第3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的情形有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連帶責任認定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一些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
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