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提起公訴也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流竄作案、團伙犯罪的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時間會更長一些。以下是刑事訴訟程序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法律上沒有規定從立案到法院后的開庭審理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1、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可以理解為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
2、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訴法規定的“四類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4、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5、另外: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所以,即使案件到了法院階段,我們一般會跟家屬說案件會在3-6個月之內下判決,但這也只是通常情況。很多重大、復雜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涉及最高院的案件(如最高院指定管轄),一審審限是可以很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的審理期限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在20日。對于普通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常見的審理期限應當在3到6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況,經過批準,法院還可以延長它的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上訴一般多長時間不服判決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不服裁定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的期限為五日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 附帶民事訴訟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立案的時間規定法院從接到起訴書到立案需要多長時間法院接到起訴書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必須當場審查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的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應當當場予以立案受理。對于不能決定是否可以立案的,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在七天、十五天或者三十天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刑事立案到起訴要多長時間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