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違章致死
自身違章致死 你沒交代清楚是安全違章造成自身違章致死 的工傷事故死亡,還是交通違章造成自身違章致死 的交通事故死亡。如果是交通違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看自己車輛的保險范圍,有駕乘人員意外險險,可以賠償。如果是安全違章造成的工傷事故死亡,按工亡處理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致自身死亡構成犯罪嗎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自身違章致死 ,如果造成自身違章致死 他人死亡的話自身違章致死 ,在這個時候可能就會構成犯罪,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是否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自己死亡了構成犯罪嗎
自己死亡的,那么對方要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結合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具體責任比例區別對待
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自身違章致死 :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 元 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因為他人交通違章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在這個時候是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自身已經死亡了,這個時候就不會追究責任了,因為主體已經消失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2019
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車禍,自身死亡,責任怎么算?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身違章致死 ,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自身違章致死 ,其自身違章致死 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交管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無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致人死亡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案情:甲某騎自行車回家自身違章致死 ,行至一坡路時自身違章致死 ,因違章逆行,且車速極快,撞著對面行走的乙某,造成乙某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某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來看,作為非機動車輛的自行車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一般情況下只會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很有限的財產損失。由于機動車輛的危險性明顯大于非機動車輛,所以在規定和管制方面做了不同的規定。非機動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有機動車才能危及公共安全。 同時,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即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必須是因故涉入交通運輸管制線路的人員。 所以,甲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另外,自身違章致死 我國刑法規定有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處以什么樣的刑罰,都應當事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為限,刑法未規定禁止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犯罪,刑法未規定應當使用刑罰的就不能判處刑罰。我國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未明文規定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觸犯什么罪名,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甲某不構成犯罪,不能判處刑罰,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自身違章致死 他合理費用。因此,甲某應賠償 乙某醫療費、死亡補償費等經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對于犯罪性質和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每種犯罪的成立都具有一些共同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造成自身違章致死 他人死亡的行為,其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針對死亡的結果而言的,不是針對行為人的行為而言的。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實際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甲某駕駛的是自行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構不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行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必須罰當其罪才能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其主觀上認為駕駛自行車不會致人死亡,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快速駕駛,違章逆行,撞人后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甲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甲某應按此規定定罪量刑,并且應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三、本罪的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即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四、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這里的過失是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其所實施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本身則有可能是明知故犯。由此可見, 甲某的主觀心理態度及行為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某承擔刑事責任后,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管析: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應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駕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沒有關于非機動車輛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定,《刑法》中也沒有明確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致人死亡是否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絕大多數都是機動車致人傷亡。這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個空白,現實生活中交通主管部門對于非機動車輛常常是疏于管理,而非機動車的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和安全行車意識也往往非常薄弱。由于非機動車輛的大量使用,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致人傷亡的事例越來越多,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遭受很大的損失,社會危害性不可忽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并沒有把非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輛,況且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造成的危害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都會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造成較大損失。在特定情況下,駕駛非機動車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二、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應屬交通管理范圍,非機動車交通肇事也屬于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可見,立法者制定交通管理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那么只要是擾亂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問題就要納入交通管制范圍。車輛在需要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都要遵守交通管理法規。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區分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管理,而不是說只管理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輛則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自行車在違章快速行駛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交通安全問題,作為非機動車輛的自行車也應當屬于交通管理的范疇。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其特征如下:一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二是因過失造成的;三是造成了一定后果,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遭受損失;四是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甲某違章快速逆行致一人死亡顯然造成了交通事故。 三、非機動車交通肇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三種情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也就是說,交通事故造成上述嚴重后果,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非機動車交通肇事可能觸犯的罪名。以上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致人死亡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上所述,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違章駕駛非機動車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非機動車駕駛人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即賠償受害人醫藥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
車輛違章逆行致人死亡 按交通法 他該負什么責任?車輛逆行致人死亡自身違章致死 的自身違章致死 ,逆行車輛全責。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自身違章致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自身違章致死 :
1、追尾碰撞前車自身違章致死 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違章肇事導致人死亡的會怎么處理?犯交通肇事罪自身違章致死 的自身違章致死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自身違章致死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自身違章致死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自身違章致死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