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一、駕駛員 交通肇事逃逸 抓人嗎? 交通肇事 司機逃逸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的,交警可以持拘留證對肇事者進行拘留。肇事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于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 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首先,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 交通事故逃逸 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 交通事故 后果大小。 其次, 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 證據 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 過錯責任 .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 舉證責任 。 再次,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 交通肇事罪 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 死刑 。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肇事逃逸這是一種違法甚至觸犯刑法的行為,駕駛員逃之夭夭不代表著受害者和國家相關部門就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了。但是,司法部門要抓人必須要滿足國家規定的相應的條件。在抓人之后,下一步的行動也是根據肇事逃逸有沒有構成犯罪確定的,構成犯罪的, 刑事拘留 以后要等待著 公訴 和審判。
交警會抓人嗎?會的。
交警部門時沒有權利抓人的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如果屬于刑事拘留的話,交警部門需要向當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公安分局批準后,再由公安部門負責拘留,然后送交拘留所,也可以由交警部門拿著公安分局的批示,代為分局把當事人送交拘留所。如果屬于正式逮捕的話,則由檢察院開具逮捕證,由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直接逮捕。交警的主要職責:
1、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
4、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6、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7、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8、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9、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四)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七)因其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有權利抓人嗎如果屬于正式逮捕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的話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則由檢察院開具逮捕證,由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直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交警的主要職責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
1、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
4、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6、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7、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8、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9、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交警雖然也是屬于警察,但畢竟算是特殊的一類警察了,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可以知道,交警一般只能對交通方面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不享有抓人的權利。而即使是被賦予了抓人權利的警察,也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并不能隨意抓人。
交警可以抓人嗎交警可以抓人。
交警沒有手銬。
交警(Traffic Police)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全稱交通警察,屬于警察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的一個警種,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警方該不該抓人?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你好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如果是有人死亡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警方一般會先把肇事者關起來的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如果沒事就放人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符合判刑的規定就得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交警有沒有權力抓人交警(Traffic Police)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全稱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屬于警察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的一個警種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交警的職責
具體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并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依法履行職責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勤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行為交通事故要抓人嗎 :
1、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2、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4、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6、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7、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8、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第九章關于接受群眾求助規定如下:[1]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于《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并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并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