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您好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同城搬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如果通勤時間變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增加交通補貼等。
公司搬遷在本市有補償嗎公司搬遷在本市是無補償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的。跨市搬遷對員工是有補償的,一般同市搬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有其它違反勞動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新勞動法公司在同一城市搬遷勞動者有補償嗎公司在同一城市搬遷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對勞動者有沒有補償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要看勞動者是否愿意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如果繼續工作,是沒有補償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的。雖然在一座城市,但要看新的工作地點對勞動者來說是否方便,如果相差不大,甚至是更方便了,那也是無法得到補償的。如果由于搬遷,導致上班極不方便,就可以以客觀情況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公司地址搬遷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成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上需要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如果因為企業搬遷新址,造成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于相關賠償問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是企業拆遷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員工的在該企業工作的年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搬遷同市不同區有補償嗎市內搬遷一般是沒有補償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的。因用人單位搬遷而 變更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地點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搬遷跨市有賠償嗎?有賠償。搬遷超出本市行政區域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的公司搬遷同區有補償嗎 ,員工拒絕搬遷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