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需要向消費者賠償損失,還應當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根據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一、148條第二款是一個懲罰性賠償,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的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可以首先像廠家要求賠償,廠家還不能推諉,先賠付給顧客,如果是生產問題,廠家自己擔責,如果是經營者的問題,必須先行賠付再去向經營者索要賠償。
二、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在價款十倍和損失額三倍中有權自由選擇,最低限額仍然為1000元。第二款賠償金的關鍵并不需要消費者遭到實際的物質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存在,即侵犯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了消費者相應的權利,跟該商品是否實際使用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了無關。
三、第二款中的但書項“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即標簽、說明書出現了一些類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時,便可以豁免懲罰性賠償。
四、“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商只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規避千元消費者賠償,而只進行普通的十倍賠償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袋大米。大米外包裝袋上寫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產品執行標準為NY5115-2008。經上網查找,郭女士發現該標準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經被廢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賠償。
但超市認為,使用已廢止標準屬實,但大米質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賠償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產,郭女士想要獲得賠償,也只能找大米的生產廠家索要。???
【評析】超市應作出十倍賠償。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即郭女士具有索賠的選擇權,超市只能先行擔責。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要求賠償1000元嗎可以,但是你想想,為了這錢,如果傷害了一個剛在創業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的人,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他可能正處在困境,你的賠償會讓他絕望,甚至生命危險。。。人不能看很遠,但善良是必須的,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我以前也要過很多賠償,但是現在我后悔了,一個是那時候太貪心,一個是傷害了那個小老板,如果上天再給我機會,我不會這樣做,還會說聲對不起。
有些人打著為了食品安全的幌子到處打假,其實就是利欲熏心,如果沒有利益,他們也不會這么猖狂。如果是大品牌,可以提出建議和投訴,可以工商局罰款,但是也別貪那點錢,這是從行為和心理兩方面說的,加油。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損害才可以申請賠償損失不一定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不同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標準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仍建議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十倍賠償不以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例如,在(2018)閩01民終4450號案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定,二者并非遞進關系。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于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號案中,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法律規定的損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損失,購買貨物的費用可以計算為財產損失。但是,亦有法院對此持相反的觀點,認為菜品中有異物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且人身未遭受實際損害,不能獲得十倍賠償。例如,在(2017)滬01民終10698號案中,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菜品中雖發現異物,但并非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人身遭受實際的損害,故倪某要求賠償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支付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爭議不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定條件,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是什么一、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安全賠償法標準148條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何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五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及添加劑。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國家標準的食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荊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適用
就懲罰性賠償,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從規范內容看,經營者明知雖然是實體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實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規則。然而,關于經營者明知的舉證責任規則迄今并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