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的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具體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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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張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的賠償費用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事故人死了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