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金 天數計算是 賠償義務機關 應當自收到 支付賠償金 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是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怎么樣的關于 國家賠償方式 和計算標準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的具體規定如下:一、國家賠償方式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另外,檢察機關作為 賠償義務機關 對依法確認有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 賠償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我國 國家賠償標準 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 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計算標準20221、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73.10元計算。
二、國家賠償的計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373.10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73.10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73.10元
殘疾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實際購買支出(須有收據等材料)
康復費:后續恢復治療費用(須有收據的等材料)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三、國家賠償的條件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
(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