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一、土地使用三十年以上到期怎么辦 如果要繼續使用則可以選擇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的年限屆滿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 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 集體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后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 土地所有權 是土地 法規 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 承包合同 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在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我國,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個人只對土地擁有使用權,而且使用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超過期限的可以選擇是否續租,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即可,而且不同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都有可能不同,具體的年限要看實際規定。
自家地被別人占了三十年了別人還辦到了房屋土地證還能要回嗎?不能要回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了。看來你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的地是宅基地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他人在你的宅基地建房的時候,你沒有表示不同意,或者你表示不同意了,但是他人繼續建了,這個時候你應當意識到建房人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但是你沒有提起訴訟,所以法律用訴訟時效來保護社會秩序,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你都沒有通過合法的途徑主張權利,那么法律就認為你承認了那個民事關系,就不再保護你的勝訴權了。這個主張的期限最長是20年。
開荒超過30年使用權歸誰農村開荒的土地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其所有權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所有權不屬于個人,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村集體土地使用了三十多年,因為沒有承包合同被人侵占了我該怎么維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協商不成的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關于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問題!找縣政府或者鄉鎮府解決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如果它們都無法解決,那么就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擴展資料: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侵占土地超過三十年 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