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好意同乘出事故承擔責任方法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部分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由雙方按照交警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責任認定進行分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關于好意同乘責任承擔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法律規定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所以增設本條款,在于減免助人者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責任,以鼓勵施助行為。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他人的機動車,在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的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規則。
法律依據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要怎么來認定呢法律依據: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相關案例:
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有權作為一般受害者得到賠償——
陳蘭珍訴校登奇等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不宜作為駕駛員與車主免責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損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可以考慮免除或者減輕駕駛員與車主的民事責任,否則該好意同乘者應作為一般受害人得到賠償。
2.無償搭乘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償乘車人損害的,搭車人按公平原則也應分擔部分損失——梧州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家聲等案
本案要旨:無償搭乘貨車,雙方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不能按照客車交通事故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給無償乘車人造成損害,搭載人對交通事故負有過錯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無償乘車人應分擔部分損失。
3.好意同乘情形下應酌定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李源等訴徐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當酌定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4.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費宗蓮與程巧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乘,這種搭乘與允許搭乘仍是情誼行為,相互間不應產生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機動車駕駛人對同行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而不是合同損害賠償義務。
專家觀點:
觀點一: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好意同乘與試乘有相似之處,即都涉及交通事故中同乘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同乘人均不支付費用,所以在司法解釋起草之初,將這兩種情形作為一條加以規定。但兩者存在顯著的不同,即前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后者具有營利性,正是這一根本區別,導致其適用的規則的不同。
關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的責任性質應為一般侵權責任。主要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將交通事故中的機動車一方評價為物理上的強者,機動車一方對于非機動車一方、行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更為嚴格。而機動車一方內的駕駛人和乘車人之間,《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并無特別規定,理應適用一般侵權規則。同時,為貫徹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高于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的原則以及鼓勵相互幫助、好意實惠等行為,因此即使駕駛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由于免費搭乘涉及法定的免票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等情形,此類情形應為以營利為目的,造成乘客損害,無適當減輕的理由。即: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害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其中搭乘人的過錯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后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明顯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駕駛員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風險,草率搭乘車輛的等情形。(摘自《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適用手冊》,最高人民法院編選組編寫,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觀點二:對于好意同乘,司法實踐中承認應適當減輕駕駛員或機動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搭順風車”。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為我國的法律所倡導和保護。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就是助人為樂。我們應當肯定車輛保有者行為的初衷,并運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會樹立起“誠信友愛”的社會風氣,但絕不是簡單地減免車輛保有者的責任。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好意同乘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有《合同法》第302條附帶規定了搭乘者的賠償問題。
對于好意同乘者,各國立法多規定減免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承認應適當減輕駕駛員或機動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例如,有的法院判決認定,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在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期間,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如能證明其搭乘車輛經車輛駕駛員或車輛所有人同意,應比照客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損害的情形酌情處理。這基本上就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規則處理。
@2019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損害怎樣賠償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的行為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若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如何賠償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賠償的知識內容。車輛同乘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有償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處理賠償問題。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一、要明確駕駛人與同乘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好意搭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而搭車的,不構成好意搭乘。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不能簡單認定為無償服務的運輸合同關系。因為合同是雙方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違反其當初的約定,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約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來在運輸過程中,又因為某種原因造成其不能將同乘者運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車,則不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在好意同乘者發出了同乘的要約之后,機動車駕駛人作出了承諾,要承擔保障前者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二、要正確適用好意搭乘賠償所涉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好意同乘致死賠償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三、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種賠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對方車輛造成的,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其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一般不全部賠償,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情況;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的份額一般不應當低于40%,這符合優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