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案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中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具有犯罪和侵權的性質與后果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會同時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評價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因此會產生刑事追訴與民事追訴何者優先的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是自訴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人的案件,在自訴案件中只要 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就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意傷害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他人造成輕微傷的,要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如拒不賠償,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另外,故意傷害他人,也屬于違反 m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確實不構成輕傷,而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是駁起訴。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是應當受理的。輕微傷不涉及到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民事賠償。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如果有傷殘的話需要鑒定,然后就有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擴展資料]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釋第一,因不同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訴訟 和民事 訴訟 應不分先后、分別處理。適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民事 證據 能夠就 民事責任 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執行階段)互不干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由于現行司法解釋對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 立案 審理的 經濟糾紛 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 經濟犯罪 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于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 中止審理 ,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后才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分是否屬同一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如否,應當刑民訴訟并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一般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一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一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 犯罪嫌疑人 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一、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如何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關于民事糾紛案件的協調工作財產糾紛包括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涉及財產內容的糾紛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人身糾紛包括離婚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等涉及到身份關系的糾紛。
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受理范圍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可見,法院和公安派出所的案件受理范圍界限很明確,問題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的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刑事案件,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有時難以分清應由法院主管還是由公安派出所主管。為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了便于理解,我們在這里暫且將這類案件定名為刑民交叉、刑民混合的案件。
一、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刑事案件的銜接處理
這種糾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人身損害刑民交叉 : 1.雙方因民事糾紛發生打架斗毆,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案件。 2.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威逼、恐嚇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 3.債權人強奪債務人的財產。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或法院報案時,如果掌握不好法院和公安派出所的案件管轄范圍,就會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失去案件處理的最佳時機。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我們只要分清楚當事人實施的是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還是觸犯治安處罰法的行為,就能夠明確自己的主管范圍: 1.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要及時受理并調查處理。 2.對民事糾紛部分,引導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后果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即移交刑偵部門處理。
還有一種基于民事關系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就是家庭暴力案件。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但是,因家庭暴力到法院起訴離婚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很難提供此方面的證據。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一方覺得難以啟齒,不到派出所報案;一方面,有的當事人到派出所報案了,但派出所認為是家庭矛盾,不予受理。因此,在此也提出建議,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舉報,派出所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相應處理,比如對加害人制作詢問筆錄,對被害人的傷害部位進行拍照并委托法醫鑒定等。此方面的材料,可以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保留有效的證據,能夠為其今后的離婚訴訟或損害賠償訴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因治安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的銜接處理
有些治安刑事案件,有可能引發當事人的刑事自訴或民事賠償訴訟,因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可以稱為刑民銜接的前期工作。
1.由人身傷害案件引發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的處理
對傷害案件,目前公安派出所處理的比較規范,與法院之間的銜接也是很暢通的。但是,有些環節上還存在一些瑕疵。前幾天,我們接待了一名當事人,該當事人的父親在和朋友飲酒時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對方弄傷了其父親的眼睛,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到派出所報案后,派出所民警指導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我們接待后,發現該案件尚不符合起訴條件。因為,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首先要確定賠償數額,因此需要等待被害人治療終結;其次要確定其傷害程度,以便確定是屬于刑事案件(重傷害),還是刑事自訴案件(輕傷害),還是一般的民事賠償案件(輕微傷)。因此,需要公安派出所對涉及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立案受理,調查處理,并形成卷宗。等待被害人的治療終結,傷害程度確定后,由派出所調解處理或者指導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這樣,能夠為當事人保留最原始、直接的證據,為當事人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和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奠定基礎。
2.由人身傷害案件引發刑事自訴案件的銜接
(1)對刑事自訴案件,以前派出所一般只將卷宗移交給法院。因刑事自訴案件的嫌疑人均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當法院接到案卷后,聯系嫌疑人比較困難。為此,我們向派出所提出過建議,能否在移交卷宗的同時,將犯罪嫌疑人也帶到法院。之后,有些派出所做的很好,對我們能夠及時、快捷地立案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希望今后也繼續互相配合。
(2)對重婚罪、侵占罪等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我們在立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是,法院立案庭不具有對立案之前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接到自訴人的自訴狀后,用電話傳訊或直接送達是可以,但是被告人拒絕傳喚時,立案庭無法采取其他措施。去年有一派出所做的很好,對舉報重婚的一起案件,派出所將自訴人和被告人同時帶到法院立案庭移交,使我們能夠及時、快捷的辦理立案手續。因此,我覺得這些方面,需要我們兩個部門之間不斷溝通和協調,充分發揮我們各自的職能作用,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務。
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銜接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與我們立案庭相聯系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交警隊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先行扣押肇事車輛,結案時解除扣押,在解除扣押之前,交警隊向當事人發出訴前財產保全通知書,指導當事人到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繼續對車輛進行扣押。這種指導也是一種便民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但是,我們在實踐中發現,交警隊出具的保全通知書有時與訴訟法的規定相矛盾,無法辦理訴前財產保全。
(1)按照訴訟法的規定,訴前保全的范圍是延吉市本地的財產,異地的財產不能進行訴前保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不能直接扣押車輛,一般采取到交警隊扣押車籍的方式。因此,外地車籍的車輛,無法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我們只能指導當事人立案后申請訴訟保全。
(2)訴前保全的期限是15天,如果申請人在采取訴前保全后15天內不提起訴訟,法院就得解除保全。因此,需要進行長時間治療的被害人,在治療終結之前不能提起訴訟,采取訴前保全沒有意義。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被害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的肇事車輛,法院無法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車輛,交警隊開具訴前財產保全通知,到法院后卻不能辦理訴前保全,有的當事人不理解,不接受,經過我們反復說服和解釋,有的當事人還是不能接受,會導致當事人的上訪。我個人的建議呢,交警隊能不能把通知書的名頭改為“財產保全通知書”。因為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分兩種,一種是立案前的財產保全,一種是立案后的財產保全,立案后的財產保全不受15天和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限制。因此,將通知書名頭改為“財產保全通知書”,將兩種保全措施都涵蓋進去,立案庭就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本文作者系延吉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