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路口應該有監控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報警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要求交警查看監控搜集證據,然后由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求對方按事故責任理賠
由于躲避來往車輛,造成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自己負責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因為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你也沒和其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他車輛發生碰撞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只是自己撞到死物上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了。也就只能自己負責。除非其他車輛有明顯過錯的,又有監控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一般都是次要責任。
由交通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直行讓右轉,兩車未發生碰撞,我直行避讓右轉,發生單方事故,右轉車輛無責任嗎?既然相互之間都沒有發生碰撞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那這個證據就很難充分說明問題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了,像這種事情確實挺難辦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的,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我估計到最后法官還是會判定你單方面責任
正常行使因為避讓左轉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避讓車當時逃跑,被避讓車有沒有責任?被避讓車沒有責任,如果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你裝上被避讓車,避讓車占全責。沒撞上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的話他沒有責任的。
在交通肇事中因為避讓對方行使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應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可以參考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系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2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
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3構成編輯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這些條件是:
避險意圖
避險
刑法案例
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例如,脫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避險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于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避險客體
緊急
緊急避險
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為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于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為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為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為由臨陣脫逃,玩忽職守。
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么,以什么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不適用人群
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不能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說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斗爭是其職業義務,包括消防隊員、醫生、護士、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衛員、警察等的職業義務。
也就是說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治療說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等等。由于他們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有同特種危險作斗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險出現時,他們不能實行緊急避險行為。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脫逃,不履行職業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是一種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 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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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讓行人與避讓同行轉彎車輛發生車禍的責任相同嗎如果被避讓的行人、車輛屬于違章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那被避讓者要負事故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1. 1044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2. 203830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8. 20521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9. 206913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10. 304310通過環形路口,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11. 304320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12. 305411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13. 103810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劃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通過路口的。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 103510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
16. 103610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未在輔路行駛的。
21. 303610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其因避讓轉彎車輛發生單方事故 他車輛違反規定進入該車道行駛的。
22. 305511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3. 104710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24. 104720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25.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讓行的。
26.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27. 207214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車輛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未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的。
32. 305513非機動車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讓行人的。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行駛的。
34.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排隊,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35. 207010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未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
36. 303514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37. 304913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的。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 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39.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在有障礙的路段,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7機動車未按規定掉頭事故
44. 204910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掉頭的。
45. 204920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未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47. 10431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48. 104312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49. 10431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時超車的。
50. 204710超車時,后車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未從前車的左側超越的。
51. 204710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與被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超越前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54. 1052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間機動車未按規定在車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的。
57. 2060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58. 206311夜間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59. 206312夜間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60. 206313夜間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61. 305011夜間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62. 305320夜間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63. 205410機動車裝載長度、寬度、距地面高度違反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64. 2062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導致乘車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車輛未停穩前開車門和上下人員的。
66. 206314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時,乘客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間在無路燈照明的道路上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69. 105410未避讓進行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70. 106210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71. 106210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進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間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時,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其他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
75. 203912紅燈亮時,進入人行橫道的。
76. 207411在車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車行道坐臥、嬉鬧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業、維修、養護人員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79. 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待車停穩后上下車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候車與進出站的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發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85. 103110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86. 103220施工作業單位未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87. 103220 303115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
88.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89. 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90. 303113作業區周圍夜間未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1. 303213夜間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擋;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2. 306011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未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未設置紅色示警燈(筒)的。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93. 102820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等,影響通行的。
一般過錯行為(B類行為)
機 動 車
94. 104210 204410 204510 204610 303910 303920 303930機動車違反行駛速度規定的。
95. 1052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 105610白天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的。
97. 2060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98. 206311白天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99. 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0. 305011白天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1. 305320白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2.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3. 204410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104. 2051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105. 205115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遇停止信號時,未停在停止線以外的。
106.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107. 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108.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9. 303212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未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10. 303310作業車輛占用車道作業時,未按規定開啟箭頭指示標志燈的。
111. 303411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快速車道行駛的;但大客車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112. 303413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行駛的。
113. 304110夜間在有路燈的路段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14. 304710白天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115. 305110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導致發生事故的。
非 機 動 車
116.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117. 207213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118. 207311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119. 305412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的。
120. 3054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121. 305511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的。
行人及施工作業
122. 103610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通行的。
123. 303112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的。
124. 303113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125. 303213白天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設置圍擋;在作業區來車方向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少于50米的。關于“附錄”的說明:
1.“附錄”包括:交通事故分類和過錯行為分類。各條內容由序號,法律、法規代碼以及過錯行為的表述組成。
2.“附錄”中條文的編碼排列順序依次為:序號,法律、法規代碼。
3.法律、法規代碼中的前兩位數字系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代碼。其中“1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0”表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4.法律、法規代碼第三至第六位數字,系指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項。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