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分兩種情況:
1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2,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降低原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工齡計算。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一、勞動 合同到期 員工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根據現在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的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 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 終止勞動合同 有3種情形有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工資 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合同到期未續簽是否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根據《 勞動法 》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益,雙方可以通過 簽訂勞動合同 來維權,那么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雙方都不可以隨意 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約后,也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賠償金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勞動合同 不續簽的賠償要分情況。勞動 合同到期 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員工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