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十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包括: 1、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我是一名教師,工傷評定十級,請問賠償金多少勞動者工傷鑒定為十級應當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要求賠償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7個月的本人工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畢節市大方縣在編教師工傷十級傷殘,怎么計算賠償金額?畢節市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的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除工傷醫療和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
2、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以畢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個月,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至3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
黔人社廳發[2011]27號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26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五級傷殘最高36個月,最低11個月;六級傷殘最高26個月,最低8個月;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八級傷殘最高9個月,最低3個月;九級傷殘最高6個月,最低2個月;十級傷殘最高3個月,最低1個月。
工傷傷殘十級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十級傷殘待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第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第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級傷殘職工工傷待遇是什么?一、 十級傷殘 職工 工傷待遇 是什么? 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十級傷殘為6個月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的本人 工資 ;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 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在編教師工傷十級的待遇 了 意外事故 后,不僅會讓受害人的生活工作上帶來不便,同時也會給受害人的人身上帶來傷害,所以用人單位是需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在發生 工傷事故 后,也是需要受害人及時的進行 工傷鑒定 ,最后憑借工傷鑒定結果來索要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