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南通市的各種傷殘待遇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2019年南通工傷賠償標準,南通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南通市工傷賠償標準,南通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南通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南通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南通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南通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南通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南通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南通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南通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南通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南通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南通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南通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南通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南通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南通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南通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南通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南通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
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15年出臺實施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具體細則如何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作文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一籌集,納入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準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市區工傷保險事務,并對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負總責。
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所轄區域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工傷保險參保與基金征繳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具體費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相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并適時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開展工傷預防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及時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按月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瞞報、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含在統籌區外注冊的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期間,應為所使用的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辦理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
企業可采用實名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繳費參保,也可采取按項目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
企業承接施工工程后,應在工程施工開工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負責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項目參保證明,不能提供項目參保證明的,該項目按安全措施不合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是指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港口、水利、電力、橋梁、礦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業以及園林綠化等各類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采取按項目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對應不同的待遇標準,由單位選擇確定。一檔費率為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為總造價的0.12%,城市道路工程為總造價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繳費;二檔為一檔費率的150%,三檔為一檔費率的200%。園林綠化工程參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其它建設工程參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首次參保的項目,費率按二檔確定。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期和項目合同額發生變更的,施工企業應在5日內辦理參保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工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由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章工傷預防、醫療、認定、鑒定和康復
第十三條建立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與工傷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加大工傷預防投入,依法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工作,提高職工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分析,明確責任,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事故分析報告、整改措施和處理結果。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評估,用人單位對評估的風險應及時作出整改,對在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用人單位可實時調整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工傷預防費在上年基金征收總額的2%內安排工傷預防項目,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以及醫療機構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的,應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內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部、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開展。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本人或近親屬申請,康復管理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均應到市定點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應遵循醫療康復與職業康復并重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申請康復的,用人單位應予支持。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法定退休年齡前,舊傷復發經診斷需要停工休息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康復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病史資料,經診斷確認并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經復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以其鑒定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的,按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
第二十二條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復查鑒定等級改變的,其傷殘津貼予以調整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傷殘等級改變前傷殘津貼數÷原計發比例×傷殘等級改變后的計發比例。
第二十三條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職業病診斷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工傷責任單位為該人員連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工傷責任單位存在的,鑒定為五至十級的,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規定和標準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責任單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退休人員診斷為職業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退休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退休金高于平均繳費基數的,按退休金計發,不再核定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經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不再核定傷殘津貼,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死亡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按照第一檔費率繳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第二檔費率繳費的,以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計算;按照第三檔費率繳費的,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辦理。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不含康復)的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普通公共交通費用(公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座,輪船三等艙位等,不含市內交通)按實報支,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具體標準按照救護車交通收費標準按實報支;非住院期間的食宿費用按照每天不超過150元標準按實報支。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與工傷發生時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為: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1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1.5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所稱“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繳費基數調整時點同步執行。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于每年7月1日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根據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人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水平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生活護理費按照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放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二條職工退休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傷殘津貼均不得重復享受,經本人或近親屬擇一確定后不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職工發生工傷后與單位連續保留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至退休,未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退休后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五章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核算與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初根據“以支定收”的原則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核準后,由市人民政府下發執行。
第三十七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設立會計科目,對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分戶記賬管理。市、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通州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應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及時上繳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十條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地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支付。
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
(一)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將工傷保險費征繳總額的20%計入風險儲備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儲備金達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時不再提取。
(三)儲備金用于重、特大工傷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基金大規模支付和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市區、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調劑。
(四)儲備金不足以支付工傷待遇的,由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墊付。
第四十二條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支付計劃,經審核批準,市財政部門按核定額度將資金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和通州區支出戶。
第四十三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審核支付的項目進行稽核,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等工傷保險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工傷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第三十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拓展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內容是什么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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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傷賠償標準江蘇省南通市工傷賠償標準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的規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的費用。工傷賠償分為一到十級,是按照相關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的等級進行劃分。由工傷鑒定結果決定工傷賠償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鑒定結果決定工傷賠償的標準,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計算出勞動者工傷最終賠償的金額。
南通十級工傷賠償多少錢十級工傷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 1、傷殘補助金南通市工傷六級賠償 ,此項費用由社保部門一次性支付,賠付標準為11個月的工資; 2、如果職工主動提出離職請求或者勞動合同期間終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賠償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15個月的工資; 3、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賠付標準為10個月的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那么以上費用都應當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