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民法總則190條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的請求權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的訴訟時效期間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本條所說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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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司章程不屬于合同,但是具有合同屬性,司法實踐中也認可公司法草案190條與民法典 了公司章程作為請求權利的依據。公司章程規制了公司內部組織架構、股東權利、議事方式,屬于公司股東協商一致成立的公司內部自治文件。
公司內部人員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因此在該維度上公司章程具有合同屬性,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
公司法和民法典分析:
《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