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承擔責任如下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
《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規范改組改制國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規定
一、國有企業改制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要轉換職工勞動關系。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改制后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國有企業改制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須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企業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四、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
五、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改制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不高于2倍的標準確定。
六、企業因生產經營不正常或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發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口徑計算。
八、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權益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后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哪幾種賠償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定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1.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采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來說,對人身造成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直接賠償的,因為人身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損害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除了對仍在繼續的損害停止侵害外,尚沒有比金錢賠償更為適合的賠償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發生人身損害,特別是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全部喪失時,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減少或者喪失,法定扶養義務無法履行;同時還要為消除病痛或恢復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費用等。受害人遭受的這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只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質利益的載體,還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載體,金錢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從這些意義上來說,人身損害適用金錢賠償的方式是適合的。2.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任何財產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然后再給予相應的賠償。例如某企業的一批進口原材料被行政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間.該原材料發生變質,在計算損失時,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價值折算成金額,由國家給予賠償。財產損失的幾種形式,如物的滅失、盈利之喪失等都可能通過金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則適用其他賠償方式。
公司出了事,法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公司出了事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法人需要承擔責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生效裁決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那么法院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或者被限制出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負責人,是法人國有企業法人賠償辦法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