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殘疾輔助器具費可以和殘疾賠償金同時主張。
二、原因: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事故致殘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導致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引起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的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殘疾輔助器具費是對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賠償,既不是補償,也不是對生活質量的提高,起著民事責任中的恢復原狀的責任。
三、根據:
1、《2015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五)、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
①傷殘系數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十級10%、九級20%......一級100%;
②賠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注: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怎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是指因傷致殘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于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的相關規定:
1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對第32條的“條文主旨”一欄中寫到“人民法院對于賠償義務人給付賠償權利人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
交通事故致殘,如何主張安裝假肢的費用如果是需要安裝假肢的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可能涉及兩方面的賠償。第一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可能涉及殘疾賠償金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殘疾賠償金要經過傷殘鑒定確定傷殘等級之后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第二,需要安裝假肢的,可以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這個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主張。
殘疾用具費的賠償有何規定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希望可以幫到你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
人身損害中,可以主張哪些費用人身損害案件中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受害人可以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必須有殘疾嗎一、什么是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是為了補償殘疾的功能及彌補喪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其目的是為了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殘疾后能夠生活自立或者從事一定的生產勞動。
殘疾輔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搖三輪車、輪椅、助聽器、拐杖、盲杖等。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范圍
在界定殘疾輔助器具時以前殘疾輔助器具費能主張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應當是傷情需要。換句話說,即必須是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實屬于殘疾,需要輔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標準是普通。也即只需具有穩定性和安全型,確實具有對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即可。受害人不能因為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便購買豪華型的器具,如果這樣,多花費的錢會被法院認定其為擴大的損失而不予以支持。如果傷情確實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不能根據加害人一方主張決定,而應當按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建議確定。另一方面,法院也會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意見來確定。我國較為權威的鑒定機構是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4)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這種情況出現在受害人的康復期限超過醫療機構認定的康復期限時,受害人可以主張加害人繼續支付法院先前沒有判令加害人負擔的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繼續賠償的年限是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