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學生在校死亡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的死亡賠償金標準是:按照二十年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的學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校大學生死亡賠償標準包括生前所用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酌情賠償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死后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學生在校死亡的,要先分清楚學校是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主要,或次要責任的,那么按照責任的大小,需要適當作出經濟賠償。但是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按實際情況,適當幫助受傷害的學生。
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怎么賠償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
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學校給與經濟賠償。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4)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校學生死亡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學校給予經濟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但因同一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既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簡要總結:
在校學生死亡賠償標準?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學校學生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最多能賠多少?50萬元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對于多數學生來講,學生每年在學校都會買一定的保險,此類保險是只要針對于學生的意外情況,一般學校繳的意外險報銷比例在90%-100%,學生意外險的報銷比例一般都要看當地學校對于學生保險的保額來進行理賠。
學生入學后,一般會由學校統一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也就是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我們平時所說的學平險。如果您買的是學生意外傷害險,那如果您發生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了生病住院,它就可以賠付您一部分賠償金。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在收齊理賠所需資料10-15個工作日進行賠付,理賠是按合同規定,一般是按當地醫保規定比例賠付,先計算醫療費,手術費賠付比例,有的藥賠50%,有的不再醫保范圍內不賠等,再按學校和保險公司訂的合同規定賠付。
拓展資料:
一、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未滿18周歲的,最高身故賠付有限制。國家規定,0-9歲身故賠付最高20萬,10-17歲最高50萬。如果超額投保,高出部分保險公司是不會額外賠付的。
二、跟學生意外死亡相關的,一般有學平險、意外險、壽險。賠償條件: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要看過錯方是誰,誰承擔責任。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學生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三、賠償范圍: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就規范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對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限額執行。
學校學生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最多能賠多少學校學生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最多能賠500000元。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只能采用定額保險。具體由保險人結合生命經濟價值、事故發生率、平均費用率、以及當時總體工資收入水平,確定總保險金額,再由投保人加以認可。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500000元;
在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100萬元。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在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一般由保險條款或者保監會規定。有些財產險公司推出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還增加了被保險人可中途更換的條款。
保險責任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疾的后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
3.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賠償標準?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中學生在校死亡賠償金標準 ,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一、賠償的條件: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于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后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陳唯浩系綦江某職教中心學生,在校期間生病但未能及時救治,導致病情逐漸加重。后陳唯浩父親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病情嚴重而不治身亡。陳唯浩父親以學校救治不及時為由將當事學校告上法院。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習時,班主任發現陳唯浩臉有點腫,便詢問陳唯浩并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未到醫院檢查。次日早自習時,陳唯浩臉腫未有好轉,班主任又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仍未就醫,班主任當天撥打了陳唯浩留給學校的家長電話,告知了陳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陳唯浩病情加重,臥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唯浩要么到醫院治療,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長電話并告知病情加重情況。陳唯浩父親于當日下午到學校將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嚴重,11月15日送達當地醫院,當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后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依法應承當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知道陳唯浩生病后,雖多次勸導其到醫院檢查、治療,并多次聯系其家長,但在陳唯浩病情逐漸加重家長又未在場情況下。
未采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及時救治,僅口頭勸導陳唯浩到醫院治療或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唯浩家長到學校接人,存在一定過錯,與陳唯浩死亡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因陳唯浩家長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學生在校因病死亡 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大學生校園猝死 學校該不該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