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
司法賠償不是刑事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司法賠償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司法賠償 ,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賠償是個人觸犯刑法后導致的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司法賠償 ,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司法賠償 ,但下列情形除外司法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以財產未返還或者認為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的。
什么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司法賠償 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司法賠償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司法賠償的范圍?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司法賠償 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司法賠償 ,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司法賠償 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超過賠償范圍的賠償申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司法賠償 :
1、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分決定后又予撤銷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又經再審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決執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民事部分執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經再審改判后執行回轉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造成損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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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賠償范圍司法賠償范圍司法賠償 的確定:取決于國家的法治狀況司法賠償 ;受制于國家的財力狀況;司法侵權數量的大小。司法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司法賠償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哪些損害予以賠償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司法賠償 ,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司法賠償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司法賠償的時效一、國家賠償司法賠償 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司法賠償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司法賠償 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意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