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司法鑒定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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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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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寧波親子DNA鑒定中心
寧波親子鑒定電話:135-6012-1868(微信同號余姚司法鑒定中心地址 ,需要提前預約)
寧波親子鑒定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福明路769號2層
寧波親子鑒定類型:上戶口親子鑒定,個人親子鑒定,司法親子鑒定,移民親子鑒定,入戶親子鑒定,中考親子鑒定,高考親子鑒定,隱私親子鑒定,胎兒孕期親子鑒定等。
寧波親子鑒定服務范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北侖區、鎮海區、鄞州區、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縣、寧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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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寧波誠和司法鑒定所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36號中遠物流大廈6樓
3、浙江中和司法鑒定中心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環城西路南段695號
電話:0574-87301380
4、寧波崇新司法鑒定所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翔云路100號科貿中心東樓401室
電話:0574-26727887
5、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福明路769號2樓
電話:0574-83870571/0574-87151021
6、寧波市鎮海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
寧波市鎮海區
7、寧波市康寧醫院-司法鑒定所
寧波市鎮海區莊市街道莊俞路1號
8、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車輛)
寧波市鄞州區曙光北路888號
寧波市傷殘鑒定中心電話傷殘鑒定需要到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電話余姚司法鑒定中心地址 :0574-83865510。
監督投訴電話:0574-12345。
受理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司法鑒定中心地址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屬于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2、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甬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記在市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鄞州、鎮海、北侖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三)職工與上述(二)中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
(四)申報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擴展資料:
法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考資料:浙江政務服務網-職工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