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
修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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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必須要簽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國家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第一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是什么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以什么為主要內容我國《勞動合同法》以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問題為主要內容。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