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
一、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2條規定: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三、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4、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5、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6、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7、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四、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4、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6、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9、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1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12、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3、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擴展資料: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違反該法的經營主體范圍更加明確和擴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7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0條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5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違反新食品安全法哪一條可以責令關門食品安全法中分很多情況下可以責令其停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根據不同情況有相應的不同條款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一下列舉了幾條,具體情況還望再次查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食品衛生處罰的標準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 尚不構成犯罪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釋義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 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 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