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消費者可以去工商部門投訴。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如發現過期食品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過期投訴電話可以撥打12315電話投訴舉報。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臺。
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我國法律規定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怎么投訴超市賣過期食品如果在某商店購買了食品后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發現該食品已經過期,并且無購物小票,那么一樣也是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予以投訴的。
具體投訴方法可以靈活選擇,既可以撥打電話12331投訴,也可以網上投訴(前提是該地區食藥局網站或政府網站有投訴這一欄,當然也可以登錄國家食藥局或當地省級食藥局予以投訴),另外還可以帶著物品親自到當地食藥局予以投訴。
投訴方法渠道很多,但要注意的是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一是所投訴的情況必須屬實,即事實清楚,不能虛構或懷有私人目的予以對該商店打擊報復的心態等等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二是盡量帶著過期食品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三是必須把事情前后事實講清楚,即哪一天哪個時間段在該商店購買的該食品,如何發現該食品過期的,當然必須是在購買之日,該食品已經過期了才算數,假如你購買時還未過期,但你放置了一段時間后又過期了,這是不算數的。
如果上述情況都說明清楚了,執法人員會主動聯系投訴人,并進一步了解情況,并同時到該商店了解情況,盡管無購物小票,但如果情況屬實,且敘述的足夠清楚,那么執法人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要求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打什么電話投訴消費者可以去工商部門投訴。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如發現過期食品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訴。如果發現銷售者明知是過期食品還進行銷售的,消費者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食品和非法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項目;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的價值不足1萬元,罰款2000元至5萬元;貨物價值超過1萬元,貨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如果情節嚴重,許可證被撤銷超市食品過期投訴電話 :
(一)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中加入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以再生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銷售食品,其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物、獸藥殘留物、重金屬、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為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生產銷售主食和輔食;
(四)腐敗,油脂酸敗,污穢,污穢,異物,異物,摻假或感官特征腐敗的食品;
(五)經營死因不明的禽、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或者生產、銷售死因不明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關檢疫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的肉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為了防止疾病等特殊需要而禁止生產和經營的食品;
(九)未經安全性評價,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新品種;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主管部門責令收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拒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