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關于人身損害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的賠償標準問題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部分項目,如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蕞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區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適用不同標準的情況,導致農村居民的賠償相對城鎮居民低很多。這個情況現在已經逐步改善了,一方面在城鎮較長時間,如一年以上居住務工的農民,也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另一方面,很低地區依據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農村人殺了人,是不是比城里人輕的情緒可以理解,但不是一回事,沒有因果和推理的關系。
現在傷殘賠償金怎么這么低呀讓人怎么活?傷殘賠償金標準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是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來制定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有普遍性和適應性。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
1、受害人是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或學習滿一年以上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例如下列情形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
(1)本人雖然沒有收入來源,但隨其配偶、子女在城鎮生活的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
(2)隨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
(3)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
2、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其所在集體的土地被國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致其無法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3、從城鎮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退休后回農村居住生活,定期從單位領取退休工資的,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4、受害人住所地由農村縣市區劃調整為城區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務農、居住,主要收入來源為務農收入,消費水平也和一般農民基本相同,適用農村居民標準。
法律依據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法釋〔2015〕5號)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新形勢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譜寫民事審判工作新篇章》(2011年6月23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傷殘賠償是否分城市和農村戶口?傷殘賠償分城市和農村戶口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傷殘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傷殘賠償為什么農村人那么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拍賣網——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