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根據2017年四川最新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征地補償政策條例規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四川拆遷賠償標準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四川省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四川省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四川省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四川省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四川省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 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四川省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農用地征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四川省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么以下幾個項目: 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三、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四、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五、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六、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七、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成都拆遷補償政策答成都拆遷補償標準如下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一、 拆遷補償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的方式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 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 例外情形:1.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2.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3.拆遷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期間糾紛未解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4.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6.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二、 對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三、 被拆遷人提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處理 四、 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價不符的處理 五、 確定拆遷安置房面積的依據 公轉私房屋使用面積換算建筑面積可采用使用面積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結構的系數予以確認:。木結構:1.12;磚木結構:1.18;磚混結構:1.34;如果拆遷當事人申請產權監理處復丈的,以產權監理處復丈的結果為準。 六、 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的規定 七、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規定 八、 拆除圍墻等附屬物的規定 拆除圍墻、水井和爐灶等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拆除非獨家所有的門道、廁所、過廳、巷道、樓梯間等附屬房屋,由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經濟補償。 九、 對安置房屋地點的規定 十、 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對安置住房的樓層差價的規定:1.底樓有小院的上浮4%,無小院的上浮2%;2.二、四樓上浮3%;3.三樓上浮5%;4.五樓不浮動;5.六樓下浮7%;6.七樓下浮10% 十二、 住宅產權調換的面積計算規定:1.拆除平房;2.拆除樓房 十三、 對共有產權住房拆遷安置的規定:對拆遷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只對房屋實際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進行安置,對未居住的其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他共有權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產權調換后,產權仍屬全體共有人所有。 十四、 對私有住房產權調換的結算補差規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遷私有自住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處無住房,并持有低保證,前者安置房為套一,后者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和舊區改造。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個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以及市、縣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第六條 拆遷人在報送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提供完成拆遷補償安置任務的資金證明,并接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第七條 房屋拆遷申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安置用房質量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受理房屋拆遷申請并審查同意后,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規劃、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拆遷范圍內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戶,暫停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修建裝修、移轉、分割、設定他項權利和居民入戶、分戶等手續,暫停辦理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實施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實施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在拆遷自有房屋時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臨時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實行委托拆遷的當事人之間必須簽訂委托拆遷協議,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滿3個月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作廢,拆遷封戶自行解除。對被拆遷人所造成的損失,由拆遷人負責賠償。第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確需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距批準的拆遷期限到期15日前辦理延期、變更手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變更拆遷申請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房屋拆遷書面協議,并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及安置用房面積、拆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等發生爭議,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或者拆遷當事人一方拒絕商談拆遷安置事宜,拆遷當事人要求裁決的,必須提出書面裁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機關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情況復雜案件不得超過3個月。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雖達成協議,但被拆遷人拒絕搬遷或者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5修訂)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的管理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綿陽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怎樣的?綿陽市征地 拆遷 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征地補償 第一條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并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二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 征地 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執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減半計算。 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四條 因征收 集體土地 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二、三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五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后,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二、三、四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并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執行,納入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方案。 第六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臨時用地 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七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 法規 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于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 社保 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可按不低于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二章人員安置 第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準。 第九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 征地補償費 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 收養 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 退休 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并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三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采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游仙區游仙鎮、游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枧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準)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游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十四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 土地使用證 》和《 房屋所有權 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積,下同)標準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準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確定的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并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準,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 宅基地 ,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后,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準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并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 房屋拆遷補償 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十六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十七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外,并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準,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 購房 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十八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 繼承 、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 綿陽市征地拆遷 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征地拆遷的補償措施包含的內容是詳盡的,不管是涉及到的房屋還是人都做了具體的介紹。
四川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四川省拆遷安置政策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