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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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是什么?依照相關規定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依據通常包括:
1、造成精神損害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若法律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則適用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傷者精神損失費怎么賠償,按什么標準計算?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的賠償數額標準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法律分析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1)死亡;(2)重傷或者殘疾;(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在民事主體實施了違反行為之后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是需要支付一定的 賠償金 ,除了一些實質性的賠償金之外,若給他人的精神造成了侵害,也需要承擔 精神損害賠償 金,根據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精神損失費 一般多少錢呢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 一、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 精神損失費 賠償標準 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 精神損害 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 死亡賠償金 ;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殘疾賠償金 ;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病人犯罪會有怎樣的處罰 刑法 總則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為是指精神病患者發病時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發性患精神病時的犯罪。由于精神病人犯罪與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區別和差異,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對其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的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鑒定 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 監護人 授權委托的 代理 人、 辯護人 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 證據 、情節進行綜合評判。還應當注意的是,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第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 刑事訴訟法 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馬路上對疾駛穿梭的車輛視而不見,持木棍等物品毫無目標地亂打亂砸,導致多輛車相撞后死傷數人的重大案件。同時精神病人在被車輛撞擊下肋骨骨折刺露于皮膚之外,但仍然毫無感覺地狂奔。該案例證實該精神病人犯罪時的行為狀態符合發病時犯罪的構成要件,又屬于完全喪失辯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以及間歇性類型的精神病人犯罪,鑒定機關作出的犯罪時患精神病的鑒定確認,依法應予確認和采信,適用刑法第18條規定,犯罪人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 犯罪構成 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 法規 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參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人民法院也才能決定是否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此類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罰,難以把握的還涉及犯罪人的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程度大小。比如,有的精神病人殺人只砍一刀便停手,對受害人的喊叫及制止的人產生畏懼;有的搶奪他人的財物只是對紙幣或錢包感興趣,但又不知道逃走;還有的實施犯罪時被受害人咬傷、打擊感到疼痛或躲避等;都可以結合鑒定判斷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案件性質、危害結果、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判處精神病人有罪處以 刑罰 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害人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依照刑法規定處罰時,也并非千篇一律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只有這樣才符合本法條的立法本意,也是完整正確的理解。但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是對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的處罰,應適用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還是適用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處罰條款,刑法總則并未明文規定,目前也尚無具體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其正確全面的理解應根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及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精神病人犯罪時屬何種類型,才能正確適用刑法條文進行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就刑法規定而言,只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責令其家屬、監護人履行刑法總則所規定的法定責任。對此應有兩層含義,一種是精神病人家屬、監護人無附帶 民事責任 ,但有法定責任;另一種是對追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在精神病人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應當負有墊支或代為賠償的義務。對政府的責任方面,刑法明文規定有一個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時候”才能產生由政府強制醫療的責任。對此,什么是必要的時候法學界爭議較大,各地執行情況也不盡統一。筆者認為所謂在必要的時候,應當是精神病人既無家屬、親屬(包括無家屬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又無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 、受委托的監護人、社會團體)或家屬、監護人確實無力看管且精神病人長期失控的情況下,政府應當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這里刑法所指的政府,并未具體指出是哪一級政府,所謂政府應當只能是鄉鎮以上政府部門才能是行政意義上的政府,立法本意上負有責任的政府當然是精神病人所在地政府,即當地人民政府。但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精神病人所在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單位及社會是不是一級政府,也應當有履行強制醫療的責任,這與立法并不矛盾。至于強制醫療,應當指的是無須協商尋求許可的情況下,強制性地將精神病人送往醫治精神病人的專門醫院,對于應當履行法定責任而沒有盡到責任的,依法應當追究該政府部門的不作為的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以知道,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需要根據民事主體所實施受到的侵害來加以計算。對于那些不愿意支付損失費的情形,民事主體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提出訴訟請求。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18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物質上的損害,如受害人進行治療的費用,一是精神上的損害,如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既指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補償。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不能彌補受害人名譽,榮譽等損失時,還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來解決。
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以物質形式彌補和減輕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對侵權人予以制裁。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只限于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格權種類,不能任意擴大。
基本原則
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
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補償限制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就是平衡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精神損害賠償金,2018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01、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異)×住院天數
3、營養費
營養費賠償金額: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或鑒定機構意見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異)。
4、后續治療費
醫療機構出具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5、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6、誤工費(時間、收入)
誤工時間:誤工事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定鑒定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的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江西省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計算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9、鑒定費。
根據鑒定費發票確定。
10、交通費和住宿費
(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規發票,也難以證明是由此次事故實際發生的)
交通費賠償金額=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照100元/天計算)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2、喪葬費
喪葬費金額=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即19825.5元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贛高法【2020】45號)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支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