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的賠償有:1、拖欠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的應付的工資和提成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勞動關系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一、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的賠償有:
(1)拖欠的應付的工資和提成;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勞動關系,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他勞動爭議。
二、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有: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仲裁可以要哪些賠償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的賠償有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
1、拖欠的工資和提成;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勞動關系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還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哪些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他勞動爭議。
被公司強制解除合同后如何向公司索要賠償被公司強制解除合同后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向公司索要賠償的方法如下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1、協商處理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2、協商不成的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勞動局仲裁已經確認,11年到13年的勞動關系,,可以索要哪些賠償呢?通過勞動局仲裁已經確認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11年到13年的勞動關系,可以索要社保賠償。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下列勞動爭議,除相關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相關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爭議中哪些情況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哪些情況可以有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爭議索要賠償 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